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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案例分享(205)—管道修复前清淤计价的争议

某管道新建及改建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2年8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以下简称“2018计价依据”)编制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并形成总价。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根据经审核的施工图,本工程管道修复前须机械清理管道淤泥,发承包双方对于管道清淤如何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管道清淤计价以省造价站回复意见为准。

承包人认为,管道淤泥清理虽在合同提及的2018计价依据中找不到相应定额子目可套用,但在《广州市市政补充综合定额(2019)》、《佛山市建设工程补充综合定额(2019)》里有相应定额子目,应借用相关定额子目计价。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管道清淤属于管道非开挖修复前的一个工序,其施工技术、工作难度、质量标准等与合同约定执行的《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第八册《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一般管道清淤养护所适用的日常养护工作不一致,属于定额缺项。建议发承包双方参考《广东省建设工程主要材料询价规则》规定,通过市场询价方式收集市场价格信息,协商确定相关单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3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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