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案例分享(206)—超期型钢计价的争议某住宅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4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行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地下室基坑采用三轴搅拌桩中插拔型钢形式支护,由于地下室分区域施工并采用一、二期分期开发方式,使得型钢从2021年6月开始拔出,至2023年6月12日才全部完成拔出,部分位置的型钢摊销时间超800天。2021年11月17日省定额站发布《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13期)》(粤标定函〔2021〕224号),该通知对型钢超出摊销使用期的计算作了规定。发承双方对计算超期型钢费用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由于插拔型钢桩清单综合单价已综合考虑了摊销的费用,故因我方原因导致一、二期交界处延后拔出的型钢可以执行粤标定函〔2021〕224号中相关规定,其他部位的型钢摊销费不作调整。 承包人认为,型钢延后拔出应全部按粤标定函〔2021〕224号的相关定额调整规则计算型钢超出摊销使用期补偿费。 三、我站观点 根据经审批的施工方案和预算,基坑支护的插拔型钢桩综合单价已综合考虑了在合同工期内正常施工进度安排下的型钢摊销费用。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一二期交界处延后拔出的型钢,以及其他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超过综合单价考虑的摊销时间的型钢,其超出摊销使用期的费用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12.1条第2点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进行索赔计算,粤标定函〔2021〕224号文相关规定仅适用于采用定额为依据的计价情形。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33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