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案例分享(211)—垂直运输及超高降效步距计算的争议某产业中心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1年7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屋面结构板顶标高为34.68m,梯屋面反檐顶及屋面外围梁面标高为38.78m,地下室顶板标高局部为-1.8m及-1.5m。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垂直运输、建筑物超高降效步距的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垂直运输步距高度应按定额说明算至屋面结构板顶标高34.68m,梯屋面高度不计算,即垂直运输步距应按40米内计算。本工程正负零以上单体存在不同檐高,梯屋面建筑面积未超过天面面积的1/3,所以梯屋面反檐顶高度不计算,超高降效按图纸计算加权平均高度后未超过40m,因此超高降效步距应按40米内计算。 承包人认为,梯屋面反檐顶及屋面外围梁柱面标高均为38.78m,梯屋顶标高平齐该屋面梁标高,且其中梯屋的一面墙与主体外墙在同一垂直面,从地下室顶板-1.8至-1.5m计算至38.78m标高,高度为40.28至40.58m,垂直运输及超高降效步距应按50米内计取。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合同约定以《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按实结算,根据适用的《广东省房屋建筑和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2018》中垂直运输及建筑物超高增加人工、机具的相关说明,套用定额步距的高度为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高度,若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施工时从未回填的地下室顶板开始进行垂直运输及超高层施工,可依据经审批的施工方案,以未回填的地下室顶板作为步距计算起点,步距计算终点依据定额规定计算至檐口高度。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6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