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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案例分享(212)—取土点变化能否调整合同价款的争议

某防洪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和某水利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1年11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行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堤围与路基填筑需从施工现场外大量取土回填,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堤围土方填筑(场外取土)等项目的清单特征为“运距10km、含土资源费”,但因工程征拆滞后导致工作面移交延迟,10km范围内取土量不能满足工程需求,经发包人多方协调与沟通,实际施工过程中有约20.2万立方米取土运距为18km并增加了土方资源费。发承包双方就增加的运距与土方资源费的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本工程为总价合同,土方资源费和运距已包含在综合单价中,不做调整。

承包人认为,土方填筑(场外取土)投标报价已考虑10km的土方运距和土方资源费,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实际取土点运距较投标时增加8km、土方资源费较投标报价有所增加,符合合同风险费用调整条件,故因取土场变更导致产生超出清单报价范围的费用应按合同变更估价原则予以计算。

三、我站观点

来函资料显示,本工程因征地拆迁原因导致工作面移交延迟,期间周边区域土方资源发生变化,使招标约定范围内的取土量不能满足工程需求,其招标时总价包干的合同基础条件发生了实质性变化,且该变化并非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按合同约定属于工程变更情形,故超出10km范围外的取土费用应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0.1条变更的范围和第10.4.1条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6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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