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案例分享(213)—信息价名称不一致的材料能否调差的争议某道路改造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7年1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因征地拆迁滞后,施工场地于2019年10月交付。2018年6月以来,珠海市建材市场中的砂、石、水泥、混凝土、砌体、砂浆等主要建材价格持续上涨,发承包双方依据珠海市斗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斗门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调整办法》(斗住建字〔2018〕174号)文件要求签订《补充协议一》,重新约定了本工程材料价格的可调整范围及调整方式,即将石料(含石屑)等纳入材料价差调整范围,按照预算编制期和施工当期该材料的信息价差进行调整。本工程在招标阶段编制预算时“石屑”材料价格采用2017年第04期《珠海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石粉(石屑)”材料价格,2018年第08期《珠海工程造价信息》以后只公布“石屑”的材料价格。发承包双方在价差调整时,就信息价中“石粉(石屑)”材料名称变更为“石屑”后能否调整价差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预算编制当期(2017年第04期)《珠海工程造价信息》未单独公布“石屑”的材料价格,仅公布“石粉(石屑)”的价格,施工当期《珠海工程造价信息》仅公布“石屑”材料价,未公布“石粉(石屑)”的材料价格。根据《补充协议一》约定,调差按照预算编制期和施工当期该材料的信息价差进行调整,由于预算编制当期与施工期间《珠海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石屑”材料名称有所区别,不符合材料调差规定,故不予调整价差。 承包人认为,预算编制时“石屑”材料采用(2017年第04期)《珠海工程造价信息》“石粉(石屑)”名称的材料价格,施工期间《珠海工程造价信息》中的“石粉(石屑)”已更名为“石屑”。因此,本工程预算编制和施工期均有“石屑”材料价格,可进行材料调差。 三、我站观点 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对《珠海工程造价信息》中石粉与石屑的信息价格问题已有明确答复,2018年第7期之前的《珠海工程造价信息》中石粉与石屑为同一价格,即2017年第04期《珠海工程造价信息》中的“石粉(石屑)”信息价可以作为“石屑”材料价差调整的基准价。因此,发承包双方可根据补充协议中的相关约定,对“石屑”材料价格进行调差。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69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