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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燕岭公交立体充电桩停车场项目  工期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4号)

粤标定复函2025〕4号


广州公交集团新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广州市燕岭公交立体充电桩停车场项目工期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8年7月签订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广州公交集团新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市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总承包。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现对来函涉及结算阶段的工期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开工时间为2019年7月3日,合同总工期为250个日历天(含勘察、设计、施工工期),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经申报审批,工期顺延至2021年2月1日。工程于2021年1月25日消防验收合格,2021年11月29日完成竣工验收,2022年3月28日完成竣工联合验收。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工程是否存在误期赔偿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2019年9月21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广东省档案局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应以《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时间即2022年3月28日为完工验收日期,承包人应对其引起的误期承担误期赔偿。承包人认为,本工程工期顺延至2021年2月1日,己于2021年2月1日起陆续将部分场地移交建设单位。根据总承包合同第3.2.4条中关于完工时间的约定为“完成本合同实物工作量,并具备消防联动调试条件”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四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本工程完工验收日期应以建设方占用部分工程时间点即2021年2月1日计算,故不存在误期赔偿。

我站认为,本工程招标文件、合同均明确了总工期结束节点为“完成本合同实物工作量,并具备消防联动调试条件”,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资料,工程已于2021年1月25日通过消防验收合格,符合合同约定的完工节点要求,故本工程不存在误期,不需计算误期赔偿。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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