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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地铁13号线官湖车辆段 及上盖地块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7号

粤标定复函20257


广州市品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广州市地铁13号线官湖车辆段及上盖地块项目六期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8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广州市品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总价合同承包范围为包括7栋楼,承包人已施工完成5栋楼,另外2栋楼由于发包人延迟提供场地、开发节奏调整等原因,目前完成地下室基础工程施工,后发包人取消后续工程,导致合同承包范围减少。现发承包双方合同工程部分内容取消如何结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0.1变更范围条款的约定,可对本合同范围内承包人的任何工作进行增加、删减,故已完工部分按原合同价款据实结算。承包人认为,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范围发生重大变更,属于招标时双方无法预见的变化情形,原合同总价包干的计价方式已不适用,原合同的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基础条件也发生变化,且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第10.4.1款约定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应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重新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故对已实施工程应结合市场价及项目实施情况,双方协商调整原合同单价与措施费进行结算。同时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第7.8.1条款的约定和《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的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赔偿承包人的损失故应按实计算造成承包人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

我站认为,本工程因发包人原因取消合同部分工程,剩余合同工程任务包人仍履约完成剩余合同工程任务因取消合同工程是在施工至取消工程时节点前发生,故竣工结算承包人已完成工程的价款按合同单价进行计价,发包人还应支付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按施工进度计划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和其他物品的价款(如有)、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如有)等费用。同时,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减少工程量引起的人工及材料采购价格失去优惠的影响导致承包人损失的,以及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导致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没有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发包人应补偿承包人的损失费用及合理的预期利润。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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