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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珠海市西部中心城区首期开发区域  (A片区)基础设施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6号

粤标定复函〔2025〕16


珠海市斗门区城市更新管理中心、中国铁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珠海市西部中心城区首期开发区域(A片区)基础设施工程结算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3年12月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及后期签署的补充协议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西部中心城区,资金来源为项目公司融资,珠海市斗门区城市建设更新管理办公室(后变更为珠海市斗门区城市更新管理中心)作为代建方,发包人珠海市西部城区开发建设局采用公开招标,确定由中国铁建投资有限公司(后变更为中国铁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作为合作开发投资建设的中标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为单价合同现对来函涉及的竣工结算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材料价差计算的争议

《合作开发合同》18.10.1(二)施工图预算编制原则(5)工程造价调整原则,指定可调整的材料价差依据《珠海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价格调整,按开工令发出至完工期间材料价格的平均值计算,并约定仅调整超出5%的部分。现发承包双方对材料价差调整应采用算术平均值还是加权平均值计取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无法判断是采用算术平均值法还是加权平均值法进行调差。承包人认为,参照合同调差条款,应理解为按算术平均法调差。

我站认为,经查阅上传资料,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约定材料价差是按开工令发出至完工期间材料价格的平均值计算,并未特别注明采用加权平均值法,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行业习惯,本工程所指平均值应为合同对应施工期内各期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否则采用加权平均值的话就成为每个价格周期(每月)直接调整价差的方式。

结算<span yes';font-family:黑体;color:rgb(0,0,0);="" font-weight:normal;font-size:21px;background:rgb(255,255,255);="" mso-shading:rgb(255,255,255);"=""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信息价确认的争议

I-3标段-鸡啼门特大桥的公路部分,在施工图预算编制时期,发承包双方同意材料价按《广东省交通建设工程主要外购材料信息价》作编制依据,并且预算成果文件双方已确认。结算时,根据《合作开发合同》18.10.1(二)施工图预算编制原则(5)工程造价调整原则,发承包双方对指定可调整价差的材料价格,是采用《珠海工程造价信息》还是《广东省交通建设工程主要外购材料信息价》计算产生争议。

发包人认为,预算已采用2017年2月《广东省交通建设工程主要外购材料信息价》作为预算编制信息价基准期,结算应按《广东省交通建设工程主要外购材料信息价》作为材价调差依据。另外,区投审中心提出,《合作开发合同》并未明确约定可按《广东省交通建设工程主要外购材料信息价》作为结算调差依据,对如何调整价差仍存疑。承包人认为,依据《合作开发合同》18.10.1(二)施工图预算编制原则(5)工程造价调整原则,指定可调整价差的材料应按《珠海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价格作为结算调差依据。

我站认为,发承包双方应遵循有约从约的原则,本《合作开发合同》18.10.1(二)施工图预算编制原则(5)工程造价调整原则相关内容显示,可调整价差的材料应按《珠海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价格调整,以预算基准期与按开工令发出至完工期间材料价格的平均值的差额计算价差,仅调整超出5%的部分。另18.10.2条款约定,本工程建安费用实行总价包干,即结算建安费=施工图预算±设计变更±可调整价差±其他费用。至于预算编制采用2017年2月《广东省交通建设工程主要外购材料信息价》作为预算编制信息价基准期,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不属于本次争议范畴,请发承包双方自行研判因此从已提交的材料看,指定可调整价差的材料应按《珠海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价格作为结算调差依据。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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