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梅州市人民医院新住院大楼室内装饰及 安装等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21号粤标定复函〔2025〕21号
梅州市人民医院、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梅州市人民医院新住院大楼室内装饰及安装等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10月26日签订的施工专业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梅州市梅江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梅州市人民医院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 关于不平衡报价调整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82.7条结算方式约定“投标综合单价超过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限价,即为不平衡报价。不平衡报价项目,以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限价乘以(1-投标下浮率)作为结算综合单价”,但工程招标阶段时仅公布了最高投标限价总额,并未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工程量清单单价。现发承包双方就结算阶段是否调整不平衡报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在招标阶段已将合同、招标文件予以公示,承包人在清标阶段和项目实施阶段均未提出异议,故结算时不平衡报价项目应按合同约定进行调整。承包人认为,招标文件未公布最高投标限价工程量清单明细,无法判定所投单价是否为不平衡报价,且项目实施阶段发包人也并未提供最高投标限价工程量清单明细和对不平衡报价进行调整。若调整不平衡报价,则与签约合同价不一致,属于背离合同实质性条款。故不应调整不平衡报价,应按合同中标单价执行。 我站认为,本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了不平衡报价的定义与调整方法,但招标文件仅公布了最高投标限价总额,未公布明细,同时承包人在招标答疑时也未对合同专用条款第82.7条结算方法的约定提出澄清要求,双方均存在一定责任。由于该条款事关双方重大权益,建议双方本着风险合理分担的原则,按合同约定对综合单价调整时,在保持中标合同总价不变的前提下,通过中标单价进行余额分配调整。 二、关于工程变更价款调整的合同条款争议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72.1条工程变更价款调整约定“(二)变更及签证结算按以下顺序确定价格:(1)若调整内容在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的项目.....(2)若调整内容在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的项目.....(3)若调整内容在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或类似的项目.....1)计价文件执行......2)人工费的计取......3)材料费的计取....(9)综合单价按上述内容调整后,总价乘以(1-投标下浮率)”,现发承包双方就工程变更价款调整执行合同适用清单综合单价是否仍执行投标下浮率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在招标阶段已将合同予以公示,承包人在清标阶段和项目实施阶段均未提出异议,故结算时应按合同约定工程变更即使有适用清单综合单价仍需执行投标下浮率。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约定(1)为分号,(2)为句号,故不应再执行(9)。合同原意应理解为清单中无相同和相似项的且经重新组价调整的清单单价才需按定价原则进行下浮。且本工程为单价合同,若二次下浮不符合计价规范及工程计价惯例,其签订的合同条款显失公平,明显违背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履行期间,引起费用增加的工程变更事项均非承包人责任,故合同价款调整对于计价歧义的不利因素不应由承包人承担。 我站认为,合同专用条款72.1条款(9)项的表述,确实应该理解为所有变更价款均需再乘以下浮率,双方应予执行。但由于中标单价相比最高投标限价的综合单价已经下浮,变更采用原中标单价再次下浮,可能会出现二次下浮后的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水平,也远低于承包人所能接受的报价水平在,则二次下浮后的价格可能存在不适用变更估价性,因此,双方应判断相同项目单价按此条款执行后的单价是否适用于变更估价的原则确定变更单价。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4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