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多多江门生产研发基地项目计价争议(二)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53号)粤标定复函〔2025〕153号
阿麦斯(广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金多多江门生产研发基地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10月21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江门市江海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阿麦斯(广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工程变更综合单价确定的计价争议 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取消2#厂房地面金刚砂面层、天棚墙面抹灰面层及腻子等施工内容。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变更后的综合单价确定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按合同清单综合单价的组价,扣除组价中取消的部分,即为变更后剩余施工内容的综合单价。承包人认为,合同清单综合单价投标时考虑的是整体综合报价,组价中存在价款偏高或偏低的情况,故取消部分做法后,需按照市场行情重新议价。 我站认为,合同单价是基于合同清单的项目特征、工作内容进行报价确定的,现发包人取消合同清单部分工作内容,属于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范畴,故应依据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10.4.1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确定综合单价,不宜按照合同单价组成内容进行扣减。 二、关于断桩、倾斜桩、偏位桩及边坡变形等问题处理导致增加费用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由3栋厂房、1栋生活配套楼、1层地下室组成,地下室基坑支护分别采用“放坡+喷砼护坡”“悬臂支护管桩+放坡+喷砼护坡”“悬臂支护管桩+放坡+喷砼护坡+钢管斜撑+止水搅拌桩”三种方式,工程桩为预制管桩。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审批的施工方案为先施工工程桩再施工基坑支护与土石方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书揭示,基础(槽)和基坑开挖深度内局部土质很差(松散素填土层和软弱的淤泥层),开挖过程中及开挖后有垮塌风险,开挖时及开挖后需按规范规定进行放坡和支护。承包人在基坑土石方开挖过程中,出现断桩、倾斜桩、偏位桩及边坡变形等问题,依据两批次《桩基反射波法试验检测报告》显示,Ⅲ、Ⅳ桩占比约为15%。竣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处理上述质量问题增加的费用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招标时已提供地勘报告,并对不利地质条件进行了充分揭示和特别说明,施工工序为先打桩后挖土,同时要求承包人必须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措施。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未按经审批的方案进行施工,导致上述事件发生的处理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投标方案为先施工基坑支护桩及土方开挖,再在基坑底施工工程桩,以减少土方开挖对桩基的扰动。发包人邀请的评标专家否决了该方案,要求先施工工程桩再施工支护桩及土方开挖。经审批的施工方案按专家意见编制,施工过程严格按该方案施工,但因基坑底15-20米为流塑性淤泥质土,开挖时稍有高差或扰动,淤泥产生流动对工程桩产生挤压,导致出现大量偏桩断桩及边坡变形等质量问题,此为地质条件的复杂性及发包人对施工开挖顺序调整的不合理方案选择所造成,应由发包人承担质量事件处理的增加费用。 我站认为,来函资料显示现场地质条件与地勘报告基本一致,但未明确断桩、倾斜桩、偏位桩、边坡变形以及Ⅲ、Ⅳ类不合格桩产生的原因与责任。建议发承包双方依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等规范标准厘清各方责任,分析、确定过错比例分摊原则协商处理。但因承包人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上述质量问题未及时采取有效减损措施导致的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三、关于工期延误索赔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文件计划总工期不多于375天,合同总工期与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均为450日历天,实际施工工期为866日历天。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于工期延误造成损失的索赔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实际施工工期超合同416天工期,并非均是发包人工程变更所导致,且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第8条工期要求明确,为尽早投产,项目局部楼层需提前进行装修,施工单位应配合甲方项目总进度要求完成相应节点,承包方造成的工期延误,则按合同有关工期违约条款承担赔偿。承包人认为,因发包人的工艺设计变更导致消防工程停工8个月之久,现场工程变更、精装修提前进场造成窝工等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期逾期,工期延误的合同相关条款不适用,应补偿承包人由此增加的管理费。 我站认为,来函资料均未对工期延误事项责任进行明确,发承包双方应根据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厘清工期延误事项的责任边界,确定是否发生在关键线路且引起关键线路上的工期延误,或非关键线路上的工作,其延误超出总时差而成为关键线路上的工作,以确定索赔工期。再按合同的相关约定对非己方责任的延误事项,提出费用索赔的补偿或赔偿。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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