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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白云山明兴制药有限公司易地改造项目(一期)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66号)

粤标定复函〔2025〕166


广州白云山明兴制药有限公司、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广州白云山明兴制药有限公司易地改造项目(一期)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9月16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发包人广州白云山明兴制药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争议

合同专用条款第73.3条约定,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及其他措施费采用总价包干,不因任何变更及工程量增减调整。2020年5月25日,广州市白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发布《关于钢管脚手架、模板支架安全管理的通知》(云建监通〔2020〕7号),明确承插型盘扣式、套扣式和轮扣式脚手架不得用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结算中,发承包双方就高大支模措施费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建筑物结构、楼层高度未发生变化,施工单位投标时应已考虑相关措施费用,应按合同约定执行总价包干。承包人认为,高大支模高度为8-12.25m,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经专家组论证并通过各参建单位确认,导致原合同措施费包干基础发生重大变化,应按实际施工方案结算。

我站认为,高大支模属于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措施。承包人投标时应依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现场勘察情况,结合自身技术经济条件,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标准计算措施费用。根据双方提供的资料,建筑物结构、楼层高度未发生变化,国家及省市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标准亦无实质性变化,并且广州市白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发布的云建监通〔2020〕7号文仅为强化管理内容,并未改变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标准,因此,结算应按投标报价执行。

二、<span yes';font-family:黑体;color:rgb(15,17,21);="" letter-spacing:0;font-weight:normal;text-transform:none;="" font-style:normal;font-size:21px;background:rgb(255,255,255);="" mso-shading:rgb(255,255,255);"=""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关于因试桩延误导致的窝工费用补偿争议

项目各车间共试桩17条一车间、前处理车间试桩已完成并通过静载检测,二车间因设计单位拟进行桩基础优化无法检测。发承包双方就部分单体试桩延误是否应补偿窝工费用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停工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索赔条件,且投标报价中已综合考虑试桩时间,不应另行计算。承包人认为,设计单位要求所有车间试桩全部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桩施工,属施工过程中的指令变化,该风险不可预见,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窝工,发包人应予以补偿。

我站认为,各车间图纸明确:工程桩施工前,每个单体均需进行试桩,结果满足设计要求并经设计确认后方可施工。根据双方提供的资料,未能反映“设计单位要求所有车间试桩全部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桩施工”的书面指令,试桩延误的责任方尚不明确,也不能充分说明必然导致窝工。建议发承包双方本着公平合理原则,进一步明确部分单体试桩延误的责任归属。如非承包人责任导致,应按照合同相应条款进行索赔补偿。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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