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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案例分享(517)—送配电装置系统调试费用的计价争议
某改造项目土建工程,2016年11月签订的专业工程施工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采用《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 50500-2013)计价,合同清单设有送配电装置系统,项目特征描述包含系统调试。结算时由于承包人未提供送配电装置系统调试报告,发承包双方就送配电装置系统调试费用能否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因承包人未提供送配电装置系统调试报告,故不予计算送配电装置系统调试费用。
承包人认为,合同结算条款和清单项目特征均未要求提供送配电装置系统调试报告;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已严格按规范完成了送配电装置系统调试工作,且项目已顺利通过竣工验收,在竣工验收环节发包人亦未要求提供调试报告,工程已正常投入使用多年,质保期内也未发生电气系统故障,因此应按合同工程量清单计算送配电装置系统调试费用。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显示,项目已于2017年3月10日验收合格。根据施工验收规范和城建档案管理规定,竣工归档资料所需与送配电装置系统对应的电气装置送电检查验收记录,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出具,施工单位在验收前自行开展的调试记录并非属于竣工验收资料范围。鉴于项目已投入使用,双方应厘清竣工验收情况和未提供送配电装置系统调试记录资料的原因,如能查询相关施工规范证明承包人必须开展送配电装置系统调试方能送配电的,或者证明竣工验收时必须调试送配电装置系统且合格后方能验收,即可表明该送配电系统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已完成自检工作。建议双方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原则,据实计算送配电装置系统调试费用,对于能通过其它方法或途径证明的事实,不宜简单以资料缺失为由而不予计算。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21号文。
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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